車族理法院268
I I在彎道、陡坡、狹路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者。
三在機場、車站、碼頭、學校、娛樂、展覽、競技、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、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者。
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、標線之處所停車者。
五在顯有妨礙他車通行處所停車者。
六不依順行方向,或不緊靠道路右側,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者。
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者。
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者。
九停車時間、位置 '方式、車種不依規定者。
十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,不依規定繳費者。
前項情形-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-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.,如汽車 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,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為之,或得於舉發其 違規後,使用民間拖吊車拖離之,並收取移置費。
第|項第十款及第I |項之欠費追繳之。
第57條 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,在道路上停放待售或承修之車輛者,處新台幣I I千四百元以上四 千八百元以下罰鍰。
前項情形,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於必要時,並得令業者將車移置適當場所;如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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