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31 購車瑕疵篇
——參考法條——
消費者保護法
第七條
從事設計、生產、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,應確保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,無安全或衛生之危 險。
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 ' 身體、徤康、財產之可能者,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 方法。
企業經營者違反前兩項規定,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,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。但企業經營者能證 明其無過失者,法院得減輕其赔償責任。
第八條
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,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,與設計、生產、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 帶負賠償責任。但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-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,不在此
前項之企業經營者,改裝、分裝商品或變更服務内容者,視為前條之企業經營者。車族理法院 130
只銷隹D汽車,原則上不具專業技術與能力,除非常有相同事故發生,或經製造人告知,否則 難說車商在牽約時,已知氣囊有瑕疫,而故意不告知。
依消保法第八條規定,從事經銷的企業,就氣囊所生的損害,應該與生產氣囊的公司企 業,連帶負赔償責任。除非經銷商能證明對損害的預防,已經盡了相當的注意,或縱然加以 相當注意仍不能防止損害的發生,才無須連帶赔償。
因此,依據消費者保護法,本案例買受人不僅對車商及氣囊之設計、生產、製造商,可以 主張連帶賠償責任.,而且舉證責任均由設計、生產、製造商及車商負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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