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35 購車瑕疵篇
——參考法條——
民法
第三百五十九條
買賣因物有瑕疵,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,應負擔保之責者,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。 但依情形,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,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。
消費者保護法
第七條
從事設計、生產、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,應確保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,無安全或衛生之危 險。
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、身體、徤康、財產之可能者,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 方法。
企業經營者違反前兩項規定,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-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。但企業經營者能證 明其無過失者,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。
第九條
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,視為該商品之設計、生產、製造者或服務之提供者,負本法第七條之製造 者責任o車族理法院 134
邱先生依保險契約對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,再由保險公司取得邱先生對車商的價金賠 償請求權而對車商求償。所以他只須依保險契約向保險公司求償即可,他的權益不受影響。
就本案而言,保險公司採代位求償而久無動作,建議邱先生立即與保險公司接洽,因為依 法律規定,保險公司不可以應負責任的車商不為損害賠償,而拒絕赔償買受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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