車族理法院276
第82條 有左列情形之|者-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,處行為人或其雇主四百元以上八 百元以下罰鍰:
I 在道路堆積、放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者。
I I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,發生濃煙,足以妨礙行車視線者。
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者。
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、貨櫃或動力機械者。
五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-或經許可超出限制者。
六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樹立警吿標誌,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除者。
七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、標線、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者。
八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、廣吿牌、綵坊或其他類似物者。
九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、演戲 '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者。
十在公吿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者。
前項第八款之廣吿牌及第十款之攤架、攤棚均得沒入之。
第㈣條佔用道路之廢棄車輛-經民眾檢舉或由警察機關、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查報後-由警察機關通知 車•有人限期清理;車輛所有人逾期未清理,或有車輛所有人行方不明無法通知或無法查明該車輛所有 人情形-經公吿I個月仍無人認領者,移送由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除。
前項廢棄車輛應先行移置。
第I項廢棄車輛之認定標準、查報處理及對廢棄車輛所有人收取費用辦法,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、法務

向您推薦:系統廚櫃  繡唇  逢甲夜市日租  

夜間行車
車族理法院 130
違反左列各款
車族理法院 126
介紹車尾
車族理法院270
台大機械系畢業
五大賣點
車族理法院 134
e世代汽車銷售196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huxiaog1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