車族理法院270
_ I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,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者。
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、標線 ' 號誌之指示者。
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,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者。
第61條 汽車駕駛人-駕駛汽車有左列情形之I者-吊銷其駕駛執照:
I 利用汽車犯罪-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。
I    |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查,因而引起傷害或死亡者。
II    _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者。
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,因而肇事致人死亡者。
汽車駕駛人,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,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,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至六個月。
第|項第|款情形-在判決確定前,得視情形暫扣其駕駛執照,禁止其駕駛。
第62條 汽車駕駛人-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,應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,並向警察機關 報吿,不得駛離;違者吊扣其駕照三個月至六個月;逃逸者吊銷駕駛執照。
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,無人受傷或死亡且車輛尚能行駛,而不儘速將車輛位置標繪移置路邊’致妨礙 交通者,處新台幣六百元以上|千八百元以下罰鍰。
第|項汽車駕駛人肇事時,如汽車所有人同車,不命駕駛人停車處理者,吊扣所駕駛車輛牌照六個月至I 年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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