車族理法院274
二在同I慢車道上,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者。
11 |不依規定,擅自穿越快車道者。
四不依規定停放車輛者。
五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者。
六聞消防車、警備車、救護車或工程救險車警號不立即避讓者。
第75條 慢車駕駛人-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第五十四條各款情形之I者,處I |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罰 鍰。
第76條 慢車駕駛人,載運客、貨有左列情形之I者-處I百元以上I |百元以下罰鍰:
_ 乘坐人數超過規定數額者。
I 1裝載貨物超過規定重量或超出車身I定限制者。
三裝載容易滲漏、飛散、有惡臭氣味及危險性貨物不嚴密封固或不為適當之裝置者。
四裝載禽、畜重疊或倒置者。
五裝載貨物不捆紮結實者。
六上 ' 下乘客或裝卸貨物不緊靠路邊妨礙交通者。
七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汽車隨行者。
第尸條 慢車駕駛人-役使病弱、衰老之牲畜挽車者-處六十元罰鍰。275 附錄
第死條 行人在道路上有左列情形之|者-處I百I 1十元罰鍰,或施I至I I小時之道路交通安全講 習:
| 不依標誌、標線、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者。
I I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,或無正當理由,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者。
三不依規定-擅自穿越車道者。
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、追逐、嬉遊或坐 '臥、蹲 '立-足以阻礙交通者。
第79條 未滿十四歲之人,違反前條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者,處罰其法定代理人。
第80條 行人行近鐵路平交道,有左列情形之I者-處I I百四十元罰鍰:
I 不遵守看守人員指示,或遮斷器開始放下,或警鈐已響、閃光號誌已顯示,仍強行闖越者。
I I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、警鈐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,不依規定暫停、看、聽,有無火 車駛來,逕行通過者。
第81條 在車輛行駛中、攀登、跳車或攀附隨者,處六十元罰鍰。
第81-1條於鐵路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所,違規攬客,妨害交通秩序者,處新台幣|千五百元以上 三千-8兀以下罰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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